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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是什麽

法律分析:1、具有符合《商標法》第十條第壹款第(二)、(三)、(四)項、第二款但書規定可能性的,經申請人說明可能準予初步審定的。

2、在報紙、雜誌、期刊、新聞刊物等特殊商品上申請註冊含有國名、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需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如《期刊出版許可證》等。

3、具有符合《商標法》第十壹條第二款規定可能性的,經申請人說明可能準予初步審定的;商標註冊申請為顏色組合商標或者聲音商標並且據申請文件尚不足以確認其具有顯著特征,經申請人再行補充使用證據說明其經過長期使用

獲得顯著特征後,可能予以初步審定的;商標註冊申請包含非顯著部分並且因此不應予以初步審定,經申請人修正後可能準予初步審定的。

4、確有必要使用的其他情形。審查意見書使用要求:審查意見書應以申請件為單位使用並且以壹次為限。商標註冊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在收到審查意見書之日起15日內回復反饋說明或修正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二十二條 商標註冊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註冊申請。商標註冊申請人可以通過壹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註冊同壹商標。商標註冊申請等有關文件,可以以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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