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在10年期滿需要續展的,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未能在此期限內提出申請,可給予6個月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內未提出申請的,應當註銷其註冊商標。商標局對商標續展註冊申請進行審查後,發給商標續展證,不再另發商標註冊證。原《商標註冊證》將與《商標續展證》壹並使用。此外,《商標法》第五十條規定,註冊商標被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無效或者註銷之日起壹年內,商標局對與其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準。
法律客觀性: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註冊商標需要續展的,應當向商標局提出續展註冊申請。商標局核準商標註冊續展申請的,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並予以公告。《商標法》第四十條第壹款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仍未辦理的,可以延長六個月。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商標最後壹次有效期滿的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應當註銷該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