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商標侵權的罰款標準是根據侵權情節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罰款標準如下:
(1)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
(2)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對以上兩項處理不服的,當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六十三條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