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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使用時間要怎麽算

商標使用時間的規定如下:我國註冊商標的使用時間壹般為自核準註冊之日起十年內。若到期需要繼續使用的,註冊商標權利人應當在註冊商標保護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前往當地的商標局,按照相關法定程序辦理續展手續。如果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商標局應當對續展註冊的商標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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