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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使用許可程序

法律分析:程序是許可方和被許可方簽訂許可合同;然後將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報商標局備案。法律主要規定了兩個程序,壹是許可方與被許可方簽訂許可合同;另壹種是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要報商標局備案,也就是接受監管。商標許可關系的基本特征是商標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許可方和被許可方有相同的部分和各自的法律義務來實現商標的功能和承擔對公眾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三條。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授權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商標使用許可情況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予以公告。未經備案,不得將商標許可用於對抗善意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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