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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許可合同及其備案效力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無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轉讓其註冊商標的,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合同可以申請轉讓和備案。未依法備案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三條

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授權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商標使用許可情況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予以公告。未經備案,不得將商標許可用於對抗善意第三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69條

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有效期內向商標局備案,並提交備案材料。備案材料應當說明許可方、被許可方、許可期限、許可商品或者服務的範圍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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