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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使用要留下什麽證據?

1.某壹商標的大規模廣告是該商標使用的直接而有力的證據,如通過報紙、雜誌、電視、廣播等廣告媒體進行的商業宣傳。但不包括政府公告(包括商標公告)。政府公告只公開,不商業。

如果企業提供證據證明當地政府在當地報紙上公告其商標被當地政府授予榮譽稱號,則該證據為政府公告,不視為使用該商標的證據。新聞媒體的新聞報道中涉及的商標,因為是以新聞性質發表,不具有商業性質,所以不視為使用證據。

2.許可他人使用商標的,被許可人使用該商標視為使用該商標,但註冊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供上述使用證明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3.以出口為目的,在中國境內的商品或者其包裝、包裹上加貼商標,也視為在中國境內使用該商標。

其他可以作為商標使用證據的材料包括產品說明書、商品出入境檢驗檢疫證明、產品報關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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