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是用以識別和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誌。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 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
條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商標局應當對續展註冊的商標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