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商部門查處冒充註冊商標案件時,經常可以看到當事人拿著壹份國家商標局發出的商標註冊申請《受理通知書》說自己的商標已經註冊,不可能是冒充註冊商標。這些當事人犯了不了解商標註冊程序,混淆了商標註冊申請的受理與商標核準註冊的概念。壹件新申請商標從申請到發證有很多步驟:從提交商標註冊申請開始,到時取得受理通知書,到實質審查、初審公告、核準公告直到最後發證,通常需要近兩年時間,如商標在公告期間有人提出異議,那麽註冊時間更長。當商標註冊申請人向商標局提交完備的商標註冊申請書件後,國家商標局發出的《受理通知書》只是商標註冊程序的開始。這個通知書的作用類似於收條,是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後給當事人的憑證。《受理通知書》只是表明商標局受理了商標註冊申請,而並未表明該申請是否能被核準。事實上有相當數量的商標註冊申請雖已被商標局受理,但經審查後又被駁回了,最終未能註冊成功。註冊商標使用合法性證明文件是《商標註冊證》。因此在拿到商標註冊證以前該商標還是未註冊商標。如果在此時之前在產品上使用該商標,並標註了註冊標記,就構成了冒充註冊商標,另外使用未註冊商標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以及使用了不得用於商標的標誌作為商標,都將會被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2倍以下的罰款。使用未註冊商標還要承擔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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