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商標授權的標準如下:商標授權又稱商標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通過簽訂商標授權合同的方式,授權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被許可方根據合同從事經營活動(通常是生產和銷售某種產品或提供某種服務),並向許可方支付相應的費用——特許權使用費;同時,許可方在人員培訓、組織設計、運營管理等方面給予指導和幫助。《商標法》規定,許可人應當對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進行監督。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根據《商標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的原產地。違反上述規定,未標明被許可人名稱和商品產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其商標標識。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三條* * *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商標使用許可情況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予以公告。未經備案,不得將商標許可用於對抗善意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