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對商標的保護是以註冊為原則的,但是並非沒有獲得註冊的商標就不能使用。凡是不違反商標法有關禁止使用標識規定的商標,不論是否獲得了註冊,法律都不會禁止使用。也就是說在獲得商標註冊之前和之後,都可以正常使用商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三條 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