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商標被許可人必須是符合商標法規定的商標申請人資格。2、可他人使用的商標必須是註冊商標。3、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應與註冊商標壹致。4、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指定商品不得超出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服務的範圍。5、許可他人使用的的商標期限不得超過註冊商標的有效期。6、被許可人未經許可人授權,不得將商標許可他人再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二十二條 商標註冊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註冊申請。
商標註冊申請人可以通過壹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註冊同壹商標。
商標註冊申請等有關文件,可以以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提出。
第二十八條 對申請註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註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第四十條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商標局應當對續展註冊的商標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