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人民法院的管轄範圍。
四、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所謂事實和理由,即商標侵權行為的存在,可以是下列行為:
1.未經權利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2.銷售侵犯權利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3.偽造、擅自制造權利人的註冊商標標識或者擅自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權利人的註冊商標標識;
4、未經權利人同意,變更其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投放市場的;
5、給註冊商標專用權人造成其他損失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