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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完成註冊後字體可以改變嗎?

文化博大精深,其文字葉豐富多彩,書寫風格更是千姿百態,行、草、隸、楷等變化繁多,同壹個字,簡筆、繁筆字外觀相差非常的遠。因此,註冊什麽字體就應當使用什麽樣的字體,這是商標管理中壹貫堅持的原則。但在商標管理中,對於變化不大的改動(如:註冊的是手寫體,而在使用時為印刷體;註冊是楷體,在使用時為黑體),壹般可以維護商標專用權;但是,商標註冊人還是將使用的字體形式重新註冊為好。

《商標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獲準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因此,文字作為商標註冊後,若註冊的是簡化字,而實施使用繁體字;或註冊的是繁體字,而實際使用簡化字,都應視為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可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有人認為,註冊的印刷體文字,特別是字母形式的印刷體文字,在使用中可以用書寫體表現出來,這種字母形式的字體變化,不僅允許,而且給予多方位的保護。即認為註冊了印刷體文字,其他人擅自使用的文字只要與印刷體字母相同,都要給予制裁。

其實這並不完全正確。壹,同壹個字母由於書寫方式不同,可以構成差異很大的外觀形象;第二,不同的字母,由於書寫風格不同,會認為是字母相同。因此,必須堅持?保護商標專用權以核準註冊的商標為限?原則,對沒有制作性的標準印刷體文字,其保護範圍在文字是否近似方面要小於其它書寫風格文字的保護範圍,從而商標註冊人更好註冊標示出自己風格的文字商標,以從書寫形式體現出商標的顯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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