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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無效答辯時間

法律分析:商標無效宣告的答辯時間是自三十天內進行,另外對於商標管理部門應當在九個月對相關商標無效宣告的申請進行處理,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發生。商標局做出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商標局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四條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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