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局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程序
商標局依據以下程序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程序:
壹是商標局做出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二是當事人對商標局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三是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9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復審期限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四是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2、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請求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程序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請求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程序是:
壹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的,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
二是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
三是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9個月內做出維持註冊商標或者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裁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四是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五是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訴後,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