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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可以被宣告無效幾次?

法律分析:商標無效宣告分為兩類:1,因某壹商標的註冊與在先註冊商標發生沖突而引起的糾紛。這種糾紛通常發生在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兩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之間。對於這種商標爭議,我國《商標法》規定了自註冊之日起五年的爭議期。2.商標無效是指商標註冊違反註冊商標依法要求的禁止性規範,或者註冊申請人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而引起的爭議。所謂違反商標註冊的禁止性規範,主要是指商標圖案不顯著,違反公序良俗或者善良風俗。對於第二種商標糾紛,我國《商標法》沒有規定商標糾紛的立案時效。也就是說,對於這種商標無效宣告,沒有時間限制,可以隨時提起商標無效宣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二十二條商標註冊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寫使用該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名稱,申請註冊。

商標註冊申請人可以通過壹份申請為多類商品申請註冊同壹商標。

商標註冊申請和其他有關文件可以書面形式或者數據電文形式提交。

第二十八條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註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對申請註冊的商標完成審查,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第四十條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仍未辦理的,可以延長六個月。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商標最後壹次有效期滿的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應當註銷該註冊商標。

商標局對續展的註冊商標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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