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無效是指註冊商標的糾紛,即兩個註冊商標所有人之間因為兩個商標相同或者近似而發生的商標權糾紛。
商標無效的實質是爭議方認為後註冊的商標與在先註冊的商標的權益相沖突,即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與在先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已經引起市場上消費者的誤解,因而提出限制該商標的使用範圍或者撤銷該商標註冊。
商標無效可以分為兩類。
1.因註冊商標與在先註冊商標發生沖突而產生的爭議。這種糾紛通常發生在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兩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之間。對於這種商標爭議,我國《商標法》規定了自註冊之日起五年的爭議期。
2.商標無效是指商標註冊違反註冊商標依法要求的禁止性規範,或者註冊申請人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而引起的爭議。所謂違反商標註冊的禁止性規範,主要是指商標圖案不顯著,違反公序良俗或者善良風俗。對於第二種商標糾紛,我國《商標法》沒有規定商標糾紛的立案時效。也就是說,對於這種商標無效宣告,沒有時間限制,可以隨時提起商標無效宣告。
商標無效申請條件
申請商標爭議,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商標註冊人,商標標準註冊日期早於爭議方商標標準註冊日期。
2.申請的兩個註冊商標核準的商品必須是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
3.申請的兩個註冊商標所核準的圖形、文字或者其組合必須相同或者近似。
註冊日期較晚的商標註冊人不能對註冊日期較早的商標申請裁定。這就是為什麽商標權是通過註冊產生的。因此,申請裁定權是由註冊順序原則決定的,與《商標法》不同。應用第壹原則?是壹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