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詞商標:商標名稱並非獨創,但與指定的商品或服務無關,因而同樣能起到區別作用的商標。例如,蘋果、小米等。他們可以作為手機、電腦或服裝的商標,但不能作為蘋果、小米本身的商標,因為它是該商品的通用名稱,顯然不能起到區別作用。
暗示詞商標:雖暗示了商品的特點,但因為具有壹定的想象力而不是直接敘述商品或服務的特點,仍可起到區別作的商標。如,微軟MICROSOFT、易事通EASYTONE,當他們用作計算機軟件或電話機商標時,雖具有壹定的暗示性,但仍然被認為具有顯著性。
臆造詞商標:即憑主觀臆測、杜撰的詞語。由於臆造詞語沒有固有的、特定的含義,將其作為商標註冊,不會與任何商品或服務發生聯系,因此,其在所有商品和服務上都具有顯著性。如:海爾HAIER,格力等,臆造詞商標在產品進入市場之初通常會遇到很大的困難,但壹旦被消費者所認知和接受,則可以獲得最大的識別效果和最強的保護力度。
以上三種商標類型,在商標初創便具有顯著性,但有些商標的顯著性便是通過長期的使用,讓消費者熟知,並能夠明確地分辨出商品、服務的來源。《商標法》第11條中規定:“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