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自己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許可,被告可以補充證據。
第三十七條規定,原告可以舉證證明行政行為違法。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第三十八條規定,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原告應當向被告提供其申請的證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被告應當根據職權自願履行法定職責;
(2)原告有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
行政賠償案件中,原告應當就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原因,原告不能提供證據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第三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第四十條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其他組織和公民調取證據。但是,被告作出行政行為時沒有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證明該行政行為合法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