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商標的使用在商標法中有明確規定,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商標法規定的商標的使用與商標性使用是同壹個概念,就是指將與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使用在各類方式上,發揮了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人們常說的商標的使用往往並不是商標法規定的這種狹義的使用,而是包括了沒有構成商標性使用的使用,具體有沒有作為商標使用而是作為作品名稱使用、非商業性使用、合理使用。
而現行商標法對何為商標性使用沒有界定,商標法實施條例也僅以舉例子的方式指出,即該條例第三條規定:商標法和本條例所稱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該規定通過列舉的方式指出了哪些具體行為可認定為商標性使用的行為,並沒有對商標性使用進行概括性的定義。
如果壹個標識的使用對另壹個商標構成了侵權,二者之間必然存在某種聯系,會使得消費者誤認為兩者是同壹商標,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從商標的功能上來看,商標的存在意義是將使用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區別於其他商品或服務,具有獨特的指向性。標識的使用構成了侵權,商品或服務的出處和來源的指向將會受到影響。標識的使用若構成了這種情形,就屬於“商標性使用”,也就構成了商標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