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許可的時間限制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
商標許可的時間不得超過商標有效期內剩余的時間。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商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