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經備案的,不影響該許可合同的效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註冊商標的轉讓不影響轉讓前已經生效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三條
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