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易於識別,並且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由此可見,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先前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對於申請人來說,法律並不禁止多類申請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否則就不會有《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將在同壹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壹並轉讓”的規定。對於註冊商標申請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與申請人的註冊商標相沖突。從上面可以清楚地理解,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到期後繼續使用將是違法的。當妳發現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到期時,壹定要和商標設計者再次溝通,決定是繼續使用還是放棄。從設計師的角度來說,如果合同到期後商家繼續使用商標,設計師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合法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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