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使用許可有三種分類;普通使用許可、獨占使用許可、排他使用許可。
1、普通使用許可:指商標註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並可自行使用該註冊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多適用於被許可人生產能力有限或者產品市場需求量較大的條件下(如連鎖加盟店),許可人可以多選擇幾個被許可人,而每個許可證的售價相對較低,對被許可人來說其獲得的商標使用權是非排他性的,因此如果合同涉及的註冊商標被第三人擅自使用,被許可人壹般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侵權者起訴,而只能將有關情況告知許可人,由許可人對侵權行為采取必要措施。
2、獨占使用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註冊商標僅許可壹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註冊人持有人依約定不得使用該註冊商標。
3、排他使用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註冊商標僅許可壹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註冊人依約定可以使用該註冊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該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