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申請人應當向商標代理機構繳納續展費和代理費,商標局收取的續展費從商標代理機構的預付款中扣除。
根據2013修訂的《商標法》第四十條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需要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有效期滿前12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
在此期間仍未辦理的,可以延長六個月。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商標最後壹次有效期滿的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應當註銷該註冊商標。
擴展數據
需要註意的事項
1.續展申請被核準後,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填寫的地址,將續展證書郵寄給申請人。
2.續展申請不符合要求的,商標局將根據申請書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3.因其他原因不能核準續展申請的,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書面通知申請人。
4.如果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申請續展,商標局將不會直接與申請人有任何來往,所有文件都將發送給商標代理機構。
5.申請的類別應當按照《商標註冊證》核準的國際分類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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