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註冊商標的續展和重新註冊相比,續展更具成本效益。因為在續展期間,如果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該商標,商標局壹般不會準予註冊,但是當事人重新註冊的話,會受到壹年的限制,可能會被他人搶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九條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條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
在此期間仍未辦理的,可以延長六個月。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商標最後壹次有效期滿的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應當註銷該註冊商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條
註冊商標被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無效或者註銷之日起壹年內,對與其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