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續展申請時間為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前12個月內。期滿前十二個月未能處理的,可以請求商標局準予六個月的延期。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條* *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仍未辦理的,可以延長六個月。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商標最後壹次有效期滿的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應當註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對續展的註冊商標予以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壹條註冊商標需要變更註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