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的12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
寬展期內仍未提出申請的,註銷其註冊商標。商標局對商標續展註冊申請審查後,核發商標續展證明,不再另發商標註冊證,原商標註冊證與商標續展證明壹起使用。
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商標續展註冊申請書》
(2)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3)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書》,直接在受理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4) 註冊證復印件
(5) 申請文件為外文的,還應提供經翻譯機構簽章確認的中文譯本
商標續展的重要性
很多商標權利人,認為商標續展的費用比重新申請貴很多。殊不知,續展只是審查主體資格的形式要件,而不用進行實質審查階段,就可以延長商標專用權10年。
而商標重新申請壹樣的,等同於新申請。除了進行形式要件審查外,還要進行實質審查。所謂實質審查,就是將申請商標與商標庫裏的商標進行對比 ,在先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將會被駁回,從而喪失了商標權。
有的申請人沒有在商標續展及寬展期內提交延長專用權利時間的申請。過了以為重新申請就可以了,其實犯了很嚴重的錯誤。
因為 ,好的商標不知有多少人想用,也許正因為這壹步,而把商標權利拱手相讓,造成了不可彌補的損失,然後周轉花高價錢買回來。而且重新註冊商標的時間要比續展的時間周期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