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商標續展申請的審查沒有法定時限。根據經驗,從提出續展申請到公布,大約需要四個月的時間。辦理速度和申請人的地區有關,因為改續辦的審查員是按照地區來管理文件的。轉讓、續展、變更成功後,發給轉讓核準證、續展核準證或者變更通知書,不再發給新的商標註冊證。這些證書或通知需要與原註冊證書壹起使用。註冊商標續展是指註冊商標所有人依法辦理手續,延長商標的有效期。註冊商標的有效期是指商標具有法律效力的期限,也稱為專用權期限。我國現行商標法遵循國際慣例,統壹規定了國內外註冊人商標專用權的有效期。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商標所有人申請續展註冊的,應當在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前6個月內提出申請。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延期(即有效期屆滿後6個月內),但應按規定繳納滯納金。如果在寬限期內沒有提出續展註冊申請,商標局將撤銷其註冊商標並予以公告。根據《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註冊商標所有人應當向商標局辦理註冊續展申請手續,填寫《商標續展申請表》,交回原《商標註冊證》,並附送商標圖樣五件。商標局對手續完備、符合法律規定的申請予以核準,退回原《商標註冊證》並加註,予以公告。明顯違反現行商標法或有關規定的,不予核準和駁回申請。申請人對商標局駁回註冊續展申請不服的,應當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因為我們的國標,投標的所有權只有十年。所以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十年期滿前壹年需要去商標局續展。續約大概是四到六個月。在續展期內未續展的,可以在期滿後的六個月延長期內續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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