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商標續展,是指註冊商標所有人在商標註冊有效期屆滿十年後的壹段時間內,依法辦理壹定的手續,延長其註冊商標有效期的制度。根據商標法第40條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欺瞞仍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商標續展需提交的申請書件有以下幾項:第壹,商標續展註冊申請書。第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第三,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書,直接在受理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第四,註冊證復印件。第五,申請文件為外文的,還應提供經翻譯機構簽章確認的中文譯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條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