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在被宣告無效前使用,構成侵權。《商標法》第四十七條第壹款規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被宣告無效的註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不存在”。根據上述規定,後註冊商標使用人不侵權抗辯的前提是其使用行為屬於合法使用。但商標被宣告無效後,從壹開始就應視為不存在,商標合法使用的法律依據已經喪失,其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尤其是賠償責任的主張難以成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註冊商標與企業名稱沖突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第二款規定,原告以他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的註冊商標與其在先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第三項的規定向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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