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品牌是由其商號、個人魅力、生產廠商或服務商的信譽與經營狀況、產品或服務的質量、售後服務、社會的認可程度、註冊商標等諸多因素決定的,而商標是經申請人(企業法人或個人、其他組織等)向國家商標局提交商標註冊申請後,經由審查,符合法律規定且與先前權利無沖突而核準註冊的壹種權利。品牌需要運營,商標需要註冊。
3、註冊商標的適用範圍為全國(不含港澳臺地區),註冊商標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品牌。在知識產權理念傳入我國初期至20世紀末,惡意註冊商標搭便車的現象較為泛濫,很多運營十幾年甚至幾十年的品牌被人惡意搶註,由於維權意識淡薄,缺乏相關證據證明,白白浪費心血讓他人得逞,還得支付天價的使用費。我國商標保護的原則采取註冊在先的原則,即誰先註冊誰擁有權利。理論上對於搶註的商標,原知名商標(品牌)權利人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奕可爭取,但實務中爭取權利的機會很渺茫。未來的市場競爭是知識產權的競爭,擁有強烈的自主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采取科學的策略,必定使品牌穩步升值。山寨沒有出路,掌握自主產權贏得未來。
粗糙分析,敬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