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在商標行政管理方面沒有詳細的程序規則,所以壹般申請人和代理機構都是想到哪裏做到哪裏,隔三岔五地向商標局提交“補充證據”,這種做法後來成了慣例,許多商標代理人都在提出異議以後,再次提交“補充材料”。
其實這種做法是有違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的(行政訴訟大體采用民訴的程序)。設想:異議人提交了附有相關理由的異議申請書,申請書送達給被異議人,被異議人按照異議申請書中的理由進行答辯;在此期間,異議人卻提交了新的理由,這些理由通常是不再轉達給被異議人的,而被異議人只有壹次答辯機會,根本無法針對看不到的新理由進行答辯。這是壹種訴訟程序上的不公平。
但是目前作為申請人和商標代理機構是可以這麽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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