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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公告有時間限制嗎?

商標公告異議的期限規定如下:商標公告異議的期限為三個月。商標異議是指已經初步審定並公告的商標。利害關系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的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作出是否核準註冊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自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該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壹條、第三十二條的,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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