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提出商標異議的主體在法律上是任何人,可以是機關、團體、企業、也可以是個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利害關系人,也可以是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是中國人,也可以是外國人。
商標異議人與商標申請人的主要不同點是:壹是國內沒有從事經營的自然人不能辦理申請註冊商標,而商標異議程序則允許自然人作為商標異議人;二是新申請商標人與商標有直接的關系,而商標異議人與被異議商標或引證商標不壹定有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