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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商標異議?

申請商標異議的方式是自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商標局提出書面異議。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申請註冊商標必須經過初步審定,審定通過的,予以公告。自註冊之日起三個月內,他人認為該申請不符合註冊條件的,可以依法提出商標異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三條

自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該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或者認為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的,可以向商標所有人提出申訴。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條

對初步審定並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自公告期滿之日起12個月內作出是否核準註冊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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