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申請如何提出
法律分析:
商標異議申請應當按照以下規定:
1.提出期限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商標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2.商標異議申請文件
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下列商標異議材料壹式兩份並標明正、副本:
(壹)商標異議申請書;
(二)異議人的身份證明;
(三)以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為由提出異議的,異議人作為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證明。
商標異議申請書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並附送有關證據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註冊商標需要續展註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續展註冊申請書。商標局核準商標註冊續展申請的,發給相應證明並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