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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申請手續

商標異議是《商標法》規定的對初步審定商標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的法律程序,任何人對初步審定的商標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3個月異議期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商標異議申請有以下幾種方式:(壹)異議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1、簽署商標代理委托書,並附異議人的身份證明(如營業執照、身份證等);2、準備異議書件:包括填寫異議申請書、擬寫異議理由及事實依據並附相關證據;3、由商標代理機構代異議人向商標局提交異議申請書件。(二)異議人通過郵寄或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1、準備異議申請書件:包括異議申請書、異議理由及事實依據,並附相關證據;2、在商標註冊大廳提交申請書件;3、在打碼窗口打收文條形碼;4、在交費窗口繳納異議規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三條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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