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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書是指在什麽情況下作出的?

辦理商標異議的情形是:

1、商標申請人不具有申請資格;

2、申請的商標不具有顯著性;

3、申請的商標不屬於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的標誌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範圍;

4、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

對申請註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註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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