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顯著性特征(也稱顯著性)是指商標具有易於區分含有其他商標的商品和服務的可識別性和唯壹性,消費者可以憑借這種商標特征來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特征和信息。商標的特征(即獨創性的顯著特征)越顯著,差異性越大,越有利於普通消費者的識別。這裏的獨創性指的是非常常見的由智力決定的文字、圖形及其組合,常見的花鳥蟲魚、吉祥語或其他通俗的東西壹般都缺乏獨創性。由於對商標顯著性特征的審查是否定的,而商標使用的文字和圖形覆蓋面廣,法律無法回答商標顯著性的問題,只能列舉壹些不顯著的案例和例子。壹般情況下,下列商標不認為具有明顯特征:(1)商標由本行業常用的商品名稱、標誌、圖形構成;(二)使用與該商品有關的文字、圖形作為商標;(三)使用表明商品質量、主要原料、功能和用途的文字或者圖形作為商標的;(4)使用地名作為商標(註: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有例外);(五)商標的文字、圖形過於復雜或者使用各種稱謂的圖形;(6)商標的全部或主要部分由兩個或兩個以下以極其簡單的幾何圖形和普通字體書寫的數字或字母(如直線、曲線、正三角形或圓)組成;(7)使用國家或行業頒布的統壹特殊符號作為商標,也被認為是不顯著的。商標的顯著性不是絕對的。雖然在商標設計上要註重顯著性,但單個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征,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使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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