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商標具有排他性,使用商標的目的是為了區別於他人的商品或服務來源,便於消費者識別。因此,註冊商標的所有人對其商標享有專用權。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則將構成對註冊商標所有人商標權的侵犯,違反我國商標法。
(3)商標有價值。商標代表著商標所有人的質量、信譽和企業聲譽及形象。商標所有人通過商標的創意、設計、申請註冊、廣告宣傳和使用,使商標具有價值,增加商品的附加值。
商標的價值可以通過評估來確定。商標可以有償轉讓;經商標所有人同意,許可他人使用。
(4)商標具有競爭性,是參與市場競爭的工具。生產經營者之間的競爭是商品或服務質量和信譽的競爭,其表現形式是品牌知名度的競爭。品牌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務的競爭力就越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