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說明
壹:服務商標
(1)服務商標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提供服務時或在廣告中用以區別其服務與他人服務的標誌。習慣上,我們把商品商標、服務商標稱為壹般商標。
(2)服務商標又稱服務標記或勞務標誌,是指提供服務的經營者為將自己提供的服務與他人提供的服務相區別而使用的標誌。與商品商標壹樣,服務商標可以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聲音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而構成。它壹旦被服務企業所註冊,該企業也就擁有了對該服務商標的獨占專有使用權,並受法律的保護。
二:集體商標
(1)集體商標(COLLECTIVE MARK),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專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在有些國家,也可能由壹些企業的聯合會作為代表去註冊,有時由領導這些企業的政府機關代行註冊。
(2)集體商標的作用是向用戶表明使用該商標的企業具有***同的特點。壹個使用著集體商標的企業,有權同時使用自己獨占的其他商標。我國、美國、多數大陸法系的西方國家、壹些東歐的國家和壹些發展中國家的商標法中,都有給予集體商標以註冊保護的規定。
三:證明商標
(1)由對某種商品或服務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以證明商品或服務的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精確度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標。比如“綠色食品”標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