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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再許可是什麽意思?

商標分許可是商標許可的壹種特殊類型,形象地說是壹種連續許可:註冊人授權被許可人使用註冊商標,同時授予被許可人分許可的權利,那麽原被許可人可以作為分許可人與他人簽訂商標分許可合同,許可分許可人使用註冊商標。

我國《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並未提及商標再許可制度,僅規定了商標許可。

《商標法》第43條規定:

第四十三條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商標使用許可情況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予以公告。未經備案,不得將商標許可用於對抗善意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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