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商標不能註冊:1,與他人先前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2、僅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僅直接標明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3.其他不能註冊的商標。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四條* * *對駁回申請或者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