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商標法實施細則》已於2002年09月15日隨著《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施行而廢止,其規定已經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關於商標爭議的期限問題,依據我國現行《商標法》的規定,根據主張的事實與理由不同,爭議的期限也有不同:
1、依據《商標法》第10條、第11條和第12條規定(禁止性條款)提起爭議申請,或者以已經註冊商標是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準註冊為由提起爭議申請的,沒有期限限制;
2、依據《商標法》第13條(馳名商標相關規定)、15條、16條、和31條(損害在先權利和惡意搶註)規定提起爭議的,爭議的期限自核準註冊之日起5年內。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5年時間的限制;
3、依據《商標法》第28條規定(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提起爭議申請的,爭議的期限自核準註冊之日起5年內。
希望我的回答對妳有所幫助。
相關法律規定:
1、《商標法》第41條;
2、《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