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幹擾、阻礙商標所有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損害商標所有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都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1。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擅自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
侵權人通常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侵權的行為人也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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