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商標註冊申請的審查程序來保護;
2、從制裁違規的角度來保護。
體現了以下項目:
(1)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其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
(五)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以上總結了商標保護的範圍,商標所有人必須明確自己持有商標的權益範圍,才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實現商標經濟效益的最大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八條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相區別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立體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第九條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易於識別,並且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註冊標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