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商標駁回的原因主要有三種,即:禁止條款違法、缺乏顯著特征、與在先申請或者註冊商標的構成相同或者近似。任何商標的駁回理由都不會超出這三個理由的範圍。《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了禁止條款。該條的立法目的是禁止可能造成政治、經濟和文化不良影響的商標的註冊和使用。政治不良影響包括危害國家主權、民族、宗教、種族和宗教信仰等。文化不良影響是指對社會主義道德有害的,如壹些淫穢或格調低下的文字和圖形;經濟不良影響包括貨幣和與經濟有關的詞語以及可能引起混淆和誤解的情況。《商標法》第11條規定的“缺乏顯著特征”,實質上是將該商標與該商標所指明的特定商品和服務相比較。比如“蘋果”在31水果上註冊為商標,但在第25類服裝上缺乏顯著特征。“與在先申請或者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很容易理解,但也很難把握。同壹個商標很容易判斷,但是不同的人對近似的判斷有不同的看法。但商標最終是由審查員審查的,審查員的個人判斷標準決定壹個商標是否近似。我問我的老師,壹個在商標局工作了十年的審查員,當時我是08年9月剛剛審查商標。我問她判斷商標相似性的標準是什麽?她說她沒有標準,我很驚訝。但是我在商標局幹了兩年,審查了壹萬多個商標之後,我也沒有標準,我的同事也是。但是,對於壹個商標是否近似,我們的判斷幾乎是壹致的。壹個商標是被駁回、復審還是重新申請,做出正確選擇的根本依據是分析商標局駁回的原因。原因是掌握了的,關鍵在於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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