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動註銷。即在商標有效期屆滿前,當事人主動向商標局申請註銷該商標;
2.被動註銷。即商標所有人在商標期限屆滿後18個月內未辦理續展手續的,商標局依職權撤銷該商標;
3.其他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
商標註冊人申請撤銷其註冊商標或者撤銷其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標註冊的,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註銷申請書》,交回原《商標註冊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條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仍未辦理的,可以延長六個月。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商標最後壹次有效期滿的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應當註銷該註冊商標。
商標局對續展的註冊商標予以公告。